富硒农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申请国家补贴的。例如:连城县富硒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富硒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促进富硒农业产业发展,根据《连城县富硒农业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连委〔2016〕16号),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对从事富硒农业产业发展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富硒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种引进、试验示范、质量建设、产品开发、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宣传策划、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富硒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种引进、试验示范、质量建设、产品开发、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宣传策划、市场营销等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或在县外进行我县富硒农产品展示、推介、营销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不予奖励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须向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富硒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富硒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经审核后,除享受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奖励补助外,同时享受富硒农业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项 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富硒水稻50-200亩(含200亩)每亩补助100元,201-500亩(含500亩)每亩补助120元,50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富硒雪薯30-50亩(含50亩)每亩补助150元,5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80元;富硒红衣花生30-50亩(含50亩)每亩补助150元,5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80元;富硒葛根20-50亩(含50亩)每亩补助150元,5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80元;富硒玫瑰茄20-50亩(含50亩)每亩补助150元,5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80元;富硒白鸭(成年鸭)存栏1000羽补助2000元,每增加500羽增加补助1000元;富硒福建黄兔(成年兔)存栏500只补助1000元,每增加500只增加补助1000元;富硒河源鸡(成年鸡)存栏1000只补助2000元,每增加500只增加补助1000元。申报主体必须为同一经营主体,种植区域相对连片,其余品种基地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视该品种具体情况经县农创园管委会、县财政局认定后另行补助。
第二项 取得富硒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20000元。
第三项 开发富硒农产品并已投入市场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每个产品奖励1000元。
第四项 产品包装设计已投入市场使用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每个奖励500元。
第五项 获得富硒农业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20000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000元。
第六项 富硒农产品获得三品一标的,其中无公害农产品奖励3000元;绿色食品奖励10000元;有机食品奖励20000元;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30000元。
第七项 制订企业产品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10000元。
第八项 建立可追溯体系的,补助5000元。
第九项 富硒体验馆、展示厅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10000元。
第十项 宣传图册、宣传短片、品种引进、试验示范、产品参评参展市场营销等其它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确认可以奖励补助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农创园管委会、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认定。
第十一项 从事富硒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符合县农村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担保贷款条件时,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县财政对其担保贷款据实部分,在原有贴息补助标准2厘的基础上再补助2厘。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项目资金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