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全国三农发展工作委员会、中国国际生态产业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老专家技术中心、广东省梅州普提源有限公司、安徽硒无忧农业公司、河北省茶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沙湾康仁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龙口市果蔬专业合作社、北京诚德利科技开发中心等企业共同发起创立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组织行业内各有识之士团结起来,共同创意、创新、发展中国富硒食品品牌、富硒食品产业,使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规范行业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富硒食品经营企业的实力,协助各企业进行资本运营,参与国际竞争;保护珍贵自然资源、开发富硒食品产业的健康价值;与中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养生文化相结合,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系列健康产品,开创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富硒食品产业链条,突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健康贡献力量、造福子孙万代。
第四条 本联盟所在地: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洋桥70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服务范围有:
一、 政策及行业服务:
1、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开展相关工作;
2、 向成员单位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3、 进行富硒食品产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产业发展的建议和经营管理成功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4、 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逐渐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尤其是产品质量的安全监控和生产安全的监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成员单位共同遵守;
5、 加强与国际以及境外富硒食品产业相关协会、学会、主导企业之的联系,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6、 创办“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网站”以及相关期刊的编辑工作,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7、 为产业相关的优秀项目提供投融资渠道和帮助。
二、 专业技术服务
1、 接受有关成员、单位委托,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策划新项目;
2、 提供储备的新产品、新服务等项目;
3、 提供与富硒食品专业技术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4、 提供与富硒食品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问题等咨询服务;
5、 对新产品、新服务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论证;
6、 对行业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专业资格认证。
7、 制定行业各类服务的标准。
8、 组织出品行业相关的各类文化产品,如图书、动漫、电影等,宣传推广行业理念。
三、 金融服务:
1、 接受成员单位或个人委托,编写产品服务投资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风险投资:对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进行投资、孵化并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促进其迅速产业化;
3、 为客户的项目融资协调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投资前的关系;
4、 资产托管: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使受托资产保值、增值;
5、 为客户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兼并收购方案、境内外上市方案。
四、 管理咨询服务:
1、 提供企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与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
2、 提供产品市场调研、营销战略以及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等咨询服务;
3、 提供企业CI规划与实施,以及大型公关活动的策划等咨询服务;
4、 提供人力资源及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咨询服务;
5、 配合成员单位的营销工作开展各类活动;
6、 利用联盟的行销网络推广创意单位的产品;
7、 提供各类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策划、咨询服务;
8、 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各类业务技能、企业管理方面的讲座与培训。
五、 公关及宣传服务
1、 为成员单位通过电话、互联网、媒体及现场开展专家咨询、宣传工作,扩大企业影响;
2、 为成员单位撰写科普和学术文章、编辑专刊、在媒体上设专栏;
3、 为成员单位设计CI、产品说明书、POP、DM广告及促销函;
4、 为成员单位提供大型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
5、 根据成员单位需要提供其他专项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由团体成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加盟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加入本联盟意愿的;
2、 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3、 履行相应的义务;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加盟单位要遵循下列程序:
1、 提交加盟申请书;
2、 填写加盟登记表;
3、 经联盟理事会批准;
4、 由联盟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1、 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 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3、 接受联盟的委派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 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5、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在执行项目时统一以联盟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3、 注意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 按约定比例向联盟上交项目管理费;
5、 保证受托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6、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报告联盟,并交回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联盟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1、 制定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3、 根据企业需要,安排成员单位提供相关资讯服务;
4、 受理委托项目中的争议并予以协调;
5、 管理联盟日常财务;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相关部门,为会员提供服务。
1、 产业发展部
2、 市场部
3、 金融部
4、 技术转化部
5、 检测部
第五章 理事会负责人产生、罢免、职权
第十七条 联盟大会是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的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4、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联络中心、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7、 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理事长为联盟的最高负责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参与理事会管理,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共同决议、决定理事会的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2、 参与召集和主持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参与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在会长授权时,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提名联盟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联盟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承接项目程序
1、 委托单位填报《委托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具有可靠资信的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2、 秘书处对委托申请进行审查以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3、 项目确认后,安排相应的成员单位与委托单位洽谈;
4、 双方签订协议后,提交协议原件一份给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程序
1、 对联盟委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先进行评估,确认是否有能力承接;
2、 项目受托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可直接与客户签订协议;
3、 按协议约定组织受托项目的实施,并保证项目的质量;
项目结束后,受托单位应提交一套完整项目资料给秘书处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8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